(来学网)2023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15%,逾期利率为15%,违约金为2.67%。丙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与乙公司订立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时,甲公司无力清偿,乙公司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甲公司尚有房产、车辆尚未强制执行。
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保证人丙是否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借期内的利息,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保证人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题述情形下,乙公司并未对甲公司尚有房产、车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保证人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乙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借期内的利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题述情形下,甲乙公司约定借款期限利息为15%,未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因此,乙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借期内的利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3)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3.85%×4)计算的部分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