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货物贸易,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以汇票(纸质)支付。甲公司随即向乙公司开出一张汇票,并将该汇票交给乙公司。而后,X银行在该汇票上承兑。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给丙公司,用以支付租金。但乙公司背书时仅在汇票上签章,而未记载丙公司名称。丙公司取得该汇票后,自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丁公司,用以支付货款。汇票到期后,丁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向X银行请求付款,丁请求X银行作出拒绝证明以便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丁公司同时向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追索。三方分别提出拒绝的理由如下:
(1)甲公司提出,乙公司并未如约向其发货,因此其无须承担该汇票上的票据责任。
(2)乙公司提出,其背书时未记载丙公司名称。丙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丁公司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追索权。
(3)丙公司提出,丁公司向丙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丙公司无须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乙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丙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题述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系在其与乙公司(即持票人丁公司的前手)之间发生,因此,甲公司不得以此对抗丁公司的追索。
(2)乙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题述情形下,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其向丁公司背书并交付票据,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乙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不成立。
(3)丙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述情形下,丙公司与丁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丁公司违约,丙公司有权拒绝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其提出的拒绝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