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历年真题练习四

2020年01月03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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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题

      1.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生产用机械一台,国外买价128 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8 400元、保险费7 6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3 200元、税额352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120吨并给予补贴,收购发票上注明每吨收购价款20 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2 400 000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20 000元、税额13 200元。

  (3)销售甲类卷烟400标准箱给某烟草专卖店,每箱售价15 000元、销项税额2 55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7 020 0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卷烟企业给予专卖店2%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6 879 600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运费140 000元、税额15 400元。

  (4)月末将20标准箱与对外销售同品牌的甲类卷烟销售给本企业职工,每箱售价7 020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140 400元。

  (5)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烟叶霉烂变质3.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6)出租货运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租金收入42 120元。

  (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5%,烟叶税税率20%,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150元/每标准箱,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该卷烟生产企业自行计算6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A.进口机械应缴纳增值税=(128 000+8 400+7 600+3 200)×(1+15%)×17%=28 777.6(元)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 400 000+120 000)×(1+10%)×(1+20%)×13%+352+13 200+15 400+28 777.6=490 161.6(元)

  C.销项税额=(6 879 600+140 400+42 120)×17%=1 200 560.4(元)

  D.损失烟叶转出进项税额=3.5×20 000×13%=9 100(元)

  E.应缴纳增值税=1 200 560.4-490 161.6+9 100=719 498.8(元)

  F.应缴纳的消费税=(6 879 600+140 400+42 120)×56%+(400+20)×150=3 954 787.2+63 000=4 017 787.2(元)

  G.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8 777.6+719 498.8+4 017 787.2)×(7%+3%+2%)=571 927.63(元)

  (1)按A至G的顺序指出该企业自行计算6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6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6月的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损失烟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8)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本小题15分。)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生产用机械一台,国外买价128 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8 400元、保险费7 6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3 200元、税额352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120吨并给予补贴,收购发票上注明每吨收购价款20 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2 400 000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20 000元、税额13 200元。

  (3)销售甲类卷烟400标准箱给某烟草专卖店,每箱售价15 000元、销项税额2 55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7 020 0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卷烟企业给予专卖店2%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6 879 600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运费140 000元、税额15 400元。

  (4)月末将20标准箱与对外销售同品牌的甲类卷烟销售给本企业职工,每箱售价7 020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140 400元。

  (5)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烟叶霉烂变质3.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6)出租货运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租金收入42 120元。

  (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5%,烟叶税税率20%,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150元/每标准箱,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该卷烟生产企业自行计算6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A.进口机械应缴纳增值税=(128 000+8 400+7 600+3 200)×(1+15%)×17%=28 777.6(元)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 400 000+120 000)×(1+10%)×(1+20%)×13%+352+13 200+15 400+28 777.6=490 161.6(元)

  C.销项税额=(6 879 600+140 400+42 120)×17%=1 200 560.4(元)

  D.损失烟叶转出进项税额=3.5×20 000×13%=9 100(元)

  E.应缴纳增值税=1 200 560.4-490 161.6+9 100=719 498.8(元)

  F.应缴纳的消费税=(6 879 600+140 400+42 120)×56%+(400+20)×150=3 954 787.2+63 000=4 017 787.2(元)

  G.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8 777.6+719 498.8+4 017 787.2)×(7%+3%+2%)=571 927.63(元)

  (1)按A至G的顺序指出该企业自行计算6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6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6月的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损失烟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8)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答:

  (1)该企业自行计算6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及理由说明如下:

  A.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错误。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发生的运费不能作为计算关税的基数。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一是购进烟叶的运费不能作为计算烟叶税和增值税的基数,二是进口设备缴纳增值税计算错误。

  C.销项税额计算错误。一是销售折扣的金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扣除,二是销售给职工卷烟的金额应按同类产品的价格,三是销售给卷烟专卖店的含税销售额和租金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才能计算销项税额。

  D.损失烟叶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与损失相关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应一并转出。

  E.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错误。

  F.消费税计算错误。一是销售折扣的金额在计算消费税时不能扣除,二是销售给卷烟专卖店的含税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才能计算消费税,三是销售给职工20箱卷烟的价格不合理,应按同类产品售价进行调整。

  G.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算错误。是因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错误而引起错误。

  (2)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128 000+8 400+7 600)×(1+15%)×17%=28 152(元)

  (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 400 000×(1+10%)×(1+20%)×13%+352+13 200+15 400+28 152=468 944(元)

  (4)销项税额=[7 020 000÷(1+17%)+15 000×20+42 120÷(1+17%)]×17%=1 077 120(元)

  (5)损失烟叶转出进项税额=3.5×20 000×(1+10%)×(1+20%)×13%+13 200÷120×3.5=12 397(元)

  (6)应缴纳增值税=1 077 120-468 944+12 397=620 573(元)

  (7)应缴纳的消费税=(7 020 000÷(1+17%)+15 000×20)×56%+(400+20)×150=3 528 000+63 000=3 591 000(元)

  (8)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20 573+3 591 000)×(7%+3%+2%)=505 388.76(元)

  2.

  答:

  (1)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

  收入方面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成本方面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

  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17%=85(万元)

  (2)该设备201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

  (150/1.17+2)/10×6/12=6.51(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51=8.49(万元)

  (3)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另按100%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可以扣除的福利费限额=1 000×14%=14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40=10(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 000×2%=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0=5(万元)

  可以扣除的教育经费限额=1 000×2.5%=25(万元)

  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

  (4)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4 800+500+500=5 8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 800×15%=870(万元)

  当年发生的900万广告费应作纳税调增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70=30(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 800×5‰=29(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2=80×60%=48(万元)

  允许扣除限额29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9=51(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5)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800×2×6%=9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96=84(万元)

  (6)从A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1-40%)×40%=20(万元)

  境外已缴税款的抵免限额为30/(1-40%)×25%=12.5(万元)

  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可抵免境外的已纳税款12.5万元

  (7)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200)-7.5=112.5(万元)

  (8) 会计利润=4 800+500+800-2 800-300-250-400-950-500-180+300+180=1 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 200+8.49-50+10+5+30+51+60+84-20-112.5=1 265.99(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 265.99×25%-12.52=303.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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