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均已到期。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
    (来学网)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 B.
    (来学网)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 C.
    (来学网)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 D.
    (来学网)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选项A当选,乙对丁的债权尚未到期,自然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所以甲不得对此行使代位权。选项B当选,乙对戊的“债权”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甲不可就此行使代位权。选项C当选,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而享有的债权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被代位行使。选项D不当选,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而享有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以由甲代位行使。